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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年会在我校举行

核心提示:11月26日上午,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在我校图书馆二楼报告厅举行。本次年会的主题为“民法典编纂的理论、制度与实践”。此次年会为进一步探讨解决民法相关问题提供了平台。

南湖网讯(通讯员钱源君 鲁爱蓉)11月26日上午,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在我校图书馆二楼报告厅举行。本次大会由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我校文法学院承办,农民权益保护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协办。

在开幕式上,我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名家致欢迎辞。他指出民法作为万法之母,用于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平等、人身财产关系等问题,其理论研究具有深刻的实际意义。我校法学依托农学及生命科学优势,立足于服务三农,在解决现代农业法律问题上有长足的进步。而本次年会则可以凝聚更多的力量,进一步探讨解决相关问题。

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温世杨则在致辞中表示,本次年会的主题是民法典编纂的理论、制度与实践。作为近年来民法研究会的常设主题,使得有关民法典编纂的研究渐入佳境。但是民法研究中仍然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大到体系、框架、结构的制订,小到具体条文的确定和语言文字的表述。本次年会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通过交流讨论汇聚学者思想,通力解决问题。

在随后的论坛主题报告会议上,武汉大学陈本寒教授提出了关于“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的几点意见。首先,在民法基本原则方面,陈本寒提出关于基本原则功能的问题:“基本原则贯穿民法始终,但在群众、基层中又如何得到落实?”其次,在法人组织部分、农业基层组织设立法人方面,他提出农村集体组织的性质、法律地位、集体组织的财产归属利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应该通过制定单行法来解决这一观点。再次,在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部分中,应当删除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在自然人中的规定,对于以户为单位经营、符合独资或合伙企业经营条件的,应当放到非法人组织中间规定。最后,陈本寒认为“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违反诉讼时效的基本属性,不应当再出现在民法中。来自中南财经大学的温世扬教授则进行了“从物权法到物权编”的主题报告。他在报告中说道:“在物权法实施十年之际,我们应当对其进行系统的纠偏与补缺。”温世扬提出了几点应用物权存在的问题。他认为应用物权的概念存在偏颇,而“动产”是否纳入应用物权概念将成为关键。

在之后的主题研讨上,来自武汉大学的博士研究生李雅男的论文《民法典编纂之民事主体重构》受到评委老师的称赞。她通过分析法人独立人格与其成员的有限责任没有必然联系,法人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各有其功能和价值,认为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应当坚持自然人和法人的二元模式,不能将法人仅仅定义为成员承担有限责任的团体,这也是适应团体多样化和结社自由的体现,在实践中有利于鼓励投资,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下午,有关民法(分则)的主题研讨在我校国际交流中心五楼二号会议厅举行。来自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及我校的研究生代表分别就预约合同法、产品责任、担保型买卖合同和基因漂移侵权问题论述了自己的观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唐义虎副教授和武汉大学张善斌副教授做了详细评议,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年会最后,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麻昌华宣布了 “民法典编纂理论、制度与实践”主题论文征集大赛获奖名单。本次共收到146份参赛论文,一等奖由李雅男获得。此外,本次大赛评选出二等奖13名,三等奖26名,优秀奖36名。

审核人:程宇光

责任编辑:张世进